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分所蔡晓洪律师(主任)、张周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的结果。
一、概述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本案系单位犯罪,且犯罪嫌疑人个人并未获利。
焦点:XXX公司为了方便业务开展购买个人信息,但查询的身份信息是用于法院诉讼,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损害。
摘要:温州XXXXX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2022年7月份至2023年5月份期间,法定代表人蔡XX授意他人通过微信向他人非法查询、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次查询1000元的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
二、案情简介
温州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注册地在温州市XXXXXX,其经营范围包含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2022年7月份至2023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蔡XX担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另案处理)担任XXX公司的法人股东浙江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人均系XXX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因XXX公司在代客户起诉时,部分客户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完整个人信息,被不起诉人蔡XX和陈XX授意陈XX、王XX(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以500元每条的价格向他人非法查询、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债务催收、民事诉讼,并以每次查询1000元的价格向客户收取费用。经查,XXX公司非法购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户籍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2条,非法获利约6.2万元。
三、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蔡XX来到泽大律师事务所,委托蔡晓洪律师(主任律师)、张周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蔡晓洪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蔡XX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蔡XX沟通案情蔡晓洪律师、张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当事人告知涉案情况,与检察院沟通案件相关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在了解案情后,蔡晓洪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蔡晓洪律师、张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单位作为一个集合体,是由多个不同的个体组成,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特定的角色和职责,蔡XX虽然曾担任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负责法务部门的业务,主要负责销售部门,权力有限,特别是法务、财务部门,基本上没有参与,对于法律事务也并不熟悉,查询他人身份信息实际上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因此对于查询身份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蔡XX起初也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XXX公司查询身份信息的渠道是公司的律师提供,蔡XX也就抱着侥幸的心理,授意下属去查询,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之所以会涉嫌犯罪,归根到底是由于当时XXX公司发展较快,公司规模、业务都在扩张,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为了便于业务开展才会购买个人信息,但查询到的身份信息是用于法院诉讼,并非将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用于非法用途,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也未对他人造成重大影响。案发后,XXX公司积极配合调查。
三、起诉意见书中虽然认定非法获利6万余元,每条信息向客户收取1000元,但是XXX公司每查询一条信息需要向查询人支付500-800元,实际利润只有1-2万左右,获利较小,且该获利直接归属XXX公司,蔡XX个人并没有从中获利。
四、蔡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首先,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发觉蔡XX涉嫌犯罪,但蔡XX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蔡XX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人身自由也未受到限制,其并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心态,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属于自动投案。
五、办案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蔡X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非法获利均已退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处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条件也发生了数次变化。而前置条件的设置方式不仅影响入罪的范围,对司法实践也至关重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更加快捷方便,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解决了实践中一些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的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公司、咨询类公司难以适用该条的情形。但本案中,XXX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进行了自我纠正,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而犯罪嫌疑人蔡XX个人并未获利,且认罪认罚,因此检察院采纳了律师建议给予不起诉决定。通过此案,可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附件: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