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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大律师事务所杨仙林律师代理闫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查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终抗诉

发布时间:2025-06-09 13:32:29浏览:153次

一、概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结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

亮点: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提出抗诉。本案,律师自二审介入始,经再审,另案起诉,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和复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焦点:无权代理、内部承包、转委托、层层转包

摘要:于某以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名义,与闫某签订《脚手架等工程承包合同》,于某在合同上签字,某建设集团公司未加盖公章。闫某曾以某建设集团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为前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代表或代理,判决驳回诉请。

另案起诉,还原案件事实,厘清当事人关系,梳理请求权基础:某建设集团公司是施工单位,与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徐某是内部承包人。受徐某指派,于某协助徐某管理项目。闫某,是脚手架工程承包人。排除“层层转包”:某建设集团公司、徐某均未将脚手架工程转包给于某,于某再转包给闫某。在一年多的施工期间,徐某支付闫某8次工程款。因此,本案请求权基础:某建设集团公司是委托人;徐某是受托人;于某是转委托的第三人。闫某施工后未能获得工程款,徐某、于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发包方是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项目部;承包方是闫某。

(二)前案请求权基础

原告:闫某;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请求权基础:于某代表、代理某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生效,某建设集团公司应支付工程款。

(三)本案请求权基础:合同不成立、生效,请求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闫某已按约履行,没有获得工程款,遭受损失。闫某放弃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转而依据合同不成立、生效,请求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损失赔偿。

(四)徐某接受闫某的施工成果。

根据“徐某给于某的管理权限,包不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区分为二种情形:

1.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那么,某建设集团公司就是委托人,徐某是受托人;于某受徐某委托对外签约,是转委托的第三人。

2.不包括“以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

(1)排除“层层转包”:徐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将脚手架工程包给于某,于某再转包给闫某,因此,徐某与于某之间的关系只剩下:于某受徐某指派,协助徐某管理项目。本案争议焦点:徐某指派于某协助管理项目,于某超越管理权限对外签约,谁应该承担责任?

(2)徐某疏于管理,对于指派的人员超越授权权限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在知道转包给闫某之后,非但没有制止,而且,还在一年多的闫某施工期间,8次向闫某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徐某需要脚手架工程。因此,徐某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五)于某没有接受闫某的施工成果。

于某没有从某建设集团公司、徐某处承包脚手架等工程。因此,于某与闫某签订合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于合同履行,于某没有个人利益。

 

三、办案过程

本案,泽大所杨律师从二审介入始,经历再审,另行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和复查,一场时长接近于“八年抗战”的诉讼代理之路,终于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通知书》,备尝辛苦!下面介绍一下“几只拦路虎”:

1.“工程价款已结清”:前案之所以还要申请再审,是因为二级法院均认定工程价款已结清,非通过再审推翻,否则,委托人无法起诉讨要工程款。

2.一审法院的释明:“法庭认定于某是合同的相对方,因此,闫某坚持主张徐某承担责任,存在败诉风险,故向闫某释明:是要求于某承担直接付款义务,还是坚持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将徐某和于某同时列为被告,而且,诉讼请求为“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闫某欠付工程款和利息;被告于某对被告徐某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本就不需要所谓的释明,一审法院错误行使释明权,以释明为名义,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

3.二审法院:“判决徐某承担责任,就等于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推翻了前案生效判决”、“其实,前案就应该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正要印证了杨律师的判断:前案,一审裁判错误,应当上诉,人民法院应当改判。可惜,前案二审法官不给力。

至此,案件走回头路,陷入僵局:本案,不能改判,支持诉请;前案,又无法申请再审。

4.再审法院:“并无不当”。惜字如金,令人崩溃。

5.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案件,出现生效裁判,认定了层层转包的事实,因此,本案不能违背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

问题是:本案在前,所谓的生效判决书在后;“层层转包”,只是出现在法院论证中,仅为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根本不构成所谓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反复确认不存在“层层转包”。

真的是:人心中的成见,是座大山!

6.下一级区检察院(受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协助审查本案):“于某没有结算权,他签署的结算文件,等于白条”“工程款,不清不楚”。

至今还记得,晚上十一点多接到检察官的电话,我逐项解释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对应的在案证据。之后,隔了十多天,中午接到检察官的电话,告知他认为案件没问题。谁知,结果,还是收到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四、办案思路

1.“证据矿床”:我们应当到哪里去搜集证据?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目经历立项、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外围涉及上、下游供应商以及行政监管主体等,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因此,相关的证据可能分布在不同单位、不同环节。

在各个环节上,各有关主体之间,加强联系,注意搜集,律师不应该在证据资源上束手无策。本案,在收集证据的处所方面,既有现场,又有城建档案馆,还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在技术上,既可以申请调取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书面证据。

2.“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在谈判桌上也得不到”。纠纷双方之间要想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结果,必须掌握有力的证据。这种获取证据的能力,以及随后组织证据,根据证据向法庭呈现,还原事实的能力,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从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材料到律师最后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历了“披沙拣金”,是“点石成金”;是“化学反应”,不单单是“物理反应”。

3.选择被告,确立诉讼请求,建构请求权基础,随机应变与不同性格的法官、检察官打交道的沟通能力,将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简化为“三言两语”,对方熟悉、听得懂、接受得下来。除此之外,坚定不移地信仰法律,坚信司法公正,百折不回,情绪感染,争取法官、检察官共情。以上素养,暂时还是人类独占的能力。

 

五、办案结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定:第一,徐某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工程款项尚有余款未结清。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裁定书。

 

六、办案心得 

“告公司,没赢;告个人,又输,怎么回事?”

面对这个问题,真的会令律师倍感压力。世上没有常胜将军,自然没有常胜律师。当案件走向无法把控时,律师不能自乱阵脚。一定要找准原因,向内而不是向外寻找原因,不能将败诉的原因归咎于他人,比如,指责司法不公。这样做的结果,只能缓解律师自己的压力,不能解决问题,结果是委托人默默地离开,或者聘请他人,或者寻找关系“搞定”。

要知道,司法公正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石。如果司法不公,要律师法律服务何用?所以,律师不应指责司法不公,自己去消灭法律服务需求,让其他人有可乘之机。其次,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是律师能否销售法律服务的关键。

律师可以借鉴医生的格言“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安慰好委托人,陪伴他们走过败诉的黑暗时刻;在无人问津时,持续努力,坚持下去,回归到泽大所“三个穷尽”理论:穷尽案件事实,穷尽法律关系,穷尽法律适用,总会有金石为开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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